第三十二條
埋藏地下、沈沒水中或存在於地上之無主古蹟,概歸國家所有。
前項古蹟之發見人,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地方政府層報內政部處理,並由該部酌予獎勵。
前項古蹟所定著之土地,必要時政府得予購買或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