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移轉國寶或重要古物所有權未事先報請教育部核備者。
二、未經原保管機關核准、監製再複製公有古物者。
三、發見古物、古蹟或具有古蹟價值之文化遺址未依規定立即報告或停止工程之進行,或不依規定處理者。
四、未依規定報請核准,邀請外國人採掘古物者。
五、修護古蹟未依規定報經許可者。
六、不依古蹟主管機關之通知,對古蹟之維護採取必要之措施者。
七、不依原有形貌修護古蹟者。
八、營建工程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觀覽之通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