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埋藏地下、沉沒水中或由地下暴露地面之無主古物,概歸國家所有。
前項古物之發見人,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地方政府指定保管機構採掘收存;對發見人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對於珍貴稀有之古物,地方政府應函請教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收存保管。
前項古物之發見人,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地方政府指定保管機構採掘收存;對發見人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對於珍貴稀有之古物,地方政府應函請教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收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