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