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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其他名稱
:資通安全法、資安法、資安管理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制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