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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一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核廢料選址條例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制定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一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