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