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職能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
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