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歇業、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