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