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