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醫事放射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