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