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