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指定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病人之防治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或移送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前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各級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