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或命令者。
三、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者。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限制或命令者。
三、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