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