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非助產士擅自執行接生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法另有規定或在助產士、產科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助產學校學生或臨時施行急救者,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