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一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