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執業執照。其已領取者,應撤銷之:
一、經撤銷助產士證書者。
二、經撤銷助產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關,認定精神異常或身體有重大缺陷不能執行助產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