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各級助產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