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製造日期或批號。
四、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七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