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