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牙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