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之二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