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醫師證書者。
二、經撤銷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或身體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一、經撤銷醫師證書者。
二、經撤銷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或身體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