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實習醫院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科學生、護士、助產士或臨時施行急救者,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