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辦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