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