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四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