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