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
一、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
二、一年內經受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
三、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者。
一、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
二、一年內經受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
三、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