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一、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
六、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
七、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
八、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