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申請節目供應者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二、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三、開播時程。
四、節目規畫。
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二、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三、開播時程。
四、節目規畫。
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