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