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常備金。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預備金,及省庫後備金之設定動用,或預算科目之流用,均準用關於中央機關之規定。但預備金、後備金之動用,均應先經省政府會議之議決,預算經費之裁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