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不足時,除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由其首長核定,及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呈由上級機關核定外,第二級以下各機關單位之各機關,均應依次遞呈該管第二級機關核定,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應由該核定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