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之繼續經費為限,對於原有繼續經費及恒久經費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或廢止之。
前項審議,至第三級機關單位歲出各綱為止,每一第三級機關單位,應按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其非可以機關單位劃分之特種基金,應按每一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均經按綱決定後,再決定其子案之總額,子案之審議先經常,次非經常,分別議定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
前項審議,至第三級機關單位歲出各綱為止,每一第三級機關單位,應按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其非可以機關單位劃分之特種基金,應按每一基金分經常與非經常各為一子案,均經按綱決定後,再決定其子案之總額,子案之審議先經常,次非經常,分別議定後,再以歲出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