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中央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遞推。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總統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