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立法院應於十二月五日以前編成假預算,並議決其施行條例,由中央政府公布之,其內容如左: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
一、恆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
四、不擬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特殊門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