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以每一種收入為一子案,並應按收入之來源決定左列各款。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
一、為稅收、特賦、課捐或規費時,其征收率。
二、為專賣、行政所入之售價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財產之租金,或特許使用費時,其價目。
三、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四、為無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五、為協助所入或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收回或減少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其他收入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子案分別議定後,以歲入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