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限,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按左列各款分別決定之。
一、為專賣或特許費有獨占性之公有營業收入或公有權利,公有大宗財產之租金使用費時,其價目。
二、為信託管理所入時,其條件。
三、為無永久性之大宗財產變賣所入時,其限制。
四、為協助所入時,其數額。
五、為長期借賒所入時,其數額及條件。
六、為有永久性之財產變賣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量。
七、為收回資本所入時,其種類及數額。
八、為營業基金之歲計盈餘時,其處理辦法。
九、其他收入之應以法律限制者,其條件。
前項各款經分別議決後,再以歲入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