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中央政府概算之擬編,自第二級機關單位開始,至第一級機關單位為止。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各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五院本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本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各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立法院。
第二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五院本機關。
第三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直轄機關本機關。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