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中央政府概算之擬編,自最下級機關單位開始,依次遞至最高級機關單位。
前項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五院各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五院本身。
第三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本身。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前項機關單位之分級,於預算適用之。
[附件四: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統系圖]
前項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如左:
第一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五院各與其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之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五院本身。
第三級機關單位。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所直轄之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國民政府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直轄機關本身。
第四級以下之各級機關單位,依次遞推。
前項機關單位之分級,於預算適用之。
[附件四:概算之機關單位分級統系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