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基、設施及行車安全,應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範圍內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時未修改或拆除者,強制拆除之。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第一項經公告限制建築範圍內之建築中建築物,其於施工中有致大眾捷運系統路基、設施或行車安全有立即危險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以書面勒令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停工,並同時以書面會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變更或廢止時,應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廢止禁建或限建。
前四項禁建與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建築物等之審核、修改、拆除、補償、勒令停工及廢止禁建或限建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前項公告範圍內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時未修改或拆除者,強制拆除之。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第一項經公告限制建築範圍內之建築中建築物,其於施工中有致大眾捷運系統路基、設施或行車安全有立即危險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以書面勒令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停工,並同時以書面會知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變更或廢止時,應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廢止禁建或限建。
前四項禁建與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建築物等之審核、修改、拆除、補償、勒令停工及廢止禁建或限建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