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不得跨越。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