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省(市)或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依左列規定:
一、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交通部指定地方主管機關。
二、路網跨越二以上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省政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省(市)或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依左列規定:
一、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交通部指定地方主管機關。
二、路網跨越二以上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省政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