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地方政府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由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各該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都市建設捐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第七條之土地開發收入。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收入。
地方政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發行建設公債。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其經費之分擔應由各級政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資金自行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