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二、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運輸者。
前項處分,停止營業期間,或撤銷許可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旅客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