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並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會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